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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税收法则 (二)

来源: 作者: 日期:2006-12-24

【聚杰网IT创业】创业税收法则 (二)     但是,原则上应该纳税并不等于实际上就要缴税。如,收入甚微或身有残疾等特殊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又有一个征税起点(所谓的免征点)的规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于月销售额5000元,每次(日)营业额200元均可不征税。我们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纳入征税范围的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常常依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或某些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比如,为解决“三农”问题,国家规定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免征部分税款;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这部分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国家也做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又如,在去年“非典”期间,国家就紧急出台了对某些行业在特定时间段免征税款的特殊条款。这些起征点或免征税的规定说明了公民虽然有纳税的义务,但在上述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内可不必缴税。也就是说,在此范围内的收入不纳税也是合法收入。

     实际上,在税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针对部分群体和初创企业相关的减税、免征税或暂缓征税的条款。如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再就业、复转军人和大学生自谋职业等个体创业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初创企业在收益税上的优惠政策;对创业者在西部及边远地区投资办企业的种种减免税政策。这些政策多而繁杂,各个地区之间对投资产业及不同的创业者甚至于创业模式也有不同的优惠待遇的差异。如很多地区都规定,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一年,等等。当然,对企业的改制在税收上也有若干的优惠政策。

     每个创业新手在确定投资之前,应该对要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做一番尽可能详尽的了解。既不要因违规而“走麦城”,也不要做“冤大头”。创业者不但要有创业的勇气,还应把欲投资地区、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吃透。

     与税收共舞悠着点

     现实生活中,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在与税收共舞的过程中可以跳得非常完美。他们不断在税收上寻找机会,把各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如,有一家国内非常知名的科技公司,他把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多数业务则集中在北方的一个城市。一年下来,仅个人所得税就为公司员工剩下上百万元。方法很简单,深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高,这家公司员工的工资均从深圳发出。

     上述的事例并不鲜见。还有人甚至把企业注册到地图上根本找不到的小岛上,再返回国内与自己已开办的公司进行“合资”,从而享受合资企业的种种优惠待遇。据调查,世界上有些小岛国只花1美元就可注册一家公司。当然,搞这种跨国公司的创业要非常熟悉税收规则。

     世界上再完美的税法也有漏洞,既然有漏洞就有隙可乘。只不过要悠着点,真正吃透了政策再舞开来,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因税收问题而玩不转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瞩目的晓庆公司偷税案就是其中一例。

     税法中对偷漏税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未按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按期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帐雹违规使用发票等等,在税法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罚条款。因违规被罚得倾家荡产的案例并不鲜见,有时进监狱蹲上几年也是非常有可能的事情。创业者与税收共舞不在于你的舞姿,而是合法,即你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的内核是否合拍。在创业初期即便是想钻税收漏洞的话,也要有足够的税收智慧。如果你的大脑中还不具备足够的税法知识,那你先不要忙着创业,更不能贸然投资。干什么呢?找一本税法书,坐下来充实大脑再搞你的创业计划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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